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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投资收警示函 违规超比例减持利尔化学

2022年07月14日 17: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1号)显示,经查,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002258.SZ)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股,约占总股本的5.13%。2022年1月4日,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川证监局判定,中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70.54股,约占总股本的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利尔化学于2008年7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6亿股,持股比例25.73%,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5541.13万股,持股比例10.48%。

  利尔化学年报显示,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市场开发、信息收集、产品和技术开发等。

   

  利尔化学2022年1月4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中通投资减持利尔化学主要目的是活去部分投资收益。本次权益变动前,中通投资持有8304.1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84%,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中通投资累计通过集中竞价出售利尔化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04.50万股,占总股本的5.13%。本次权益变动后,中通投资持有利尔化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99.64万股,持股比例1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1号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04股,约占总股本的5.13%。2022年1月4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705,435股,约占总股本的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5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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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投资收警示函 违规超比例减持利尔化学

2022-07-14 17: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1号)显示,经查,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002258.SZ)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股,约占总股本的5.13%。2022年1月4日,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川证监局判定,中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70.54股,约占总股本的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利尔化学于2008年7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6亿股,持股比例25.73%,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5541.13万股,持股比例10.48%。

  利尔化学年报显示,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市场开发、信息收集、产品和技术开发等。

   

  利尔化学2022年1月4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中通投资减持利尔化学主要目的是活去部分投资收益。本次权益变动前,中通投资持有8304.1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84%,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中通投资累计通过集中竞价出售利尔化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04.50万股,占总股本的5.13%。本次权益变动后,中通投资持有利尔化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99.64万股,持股比例1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1号

  中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尔化学)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利尔化学股份累计27,045,004股,约占总股本的5.13%。2022年1月4日,你公司通过利尔化学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在减持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705,435股,约占总股本的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5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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