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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通及易小迪等收警示函 发债期间未按期披露年报

2022年07月08日 17:1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8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网站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易小迪、韩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号)。

  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通”)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深证上〔2022〕39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2021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广西证监局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判定,广西万通董事长易小迪、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韩斌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广西万通易小迪、韩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股东为SUNMODE LIMITED,持股比例96.36%,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小股东,持股比例3.64%,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阳光100中国”,HK.02608)是专注于年轻知识精英和中产阶级目标市场,并在这一细分市场保持领先的发展商。

  阳光100旗下拥有三大产品系列:独创性的街区综合体、共享式服务公寓及大型复合社区。阳光100创建于1999年,其前身广西万通企业由易小迪于1992年创办。公司于2014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截至2020年6月30日,阳光100土地储备总建筑面积为1193万平方米,按平均售价计,货值近2000亿。

  易小迪1964年出生于中国湖南省,1986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获理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创始人,现任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总裁。

  阳光100中国2020年年报显示,易小迪为董事会主席。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规定:债券挂牌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的约定,并至少记载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概况;

  (二)发行人存续债券及其变动情况;

  (三)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亏损、重大资产权利受限制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等;

  (四)中期财务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第3.2.2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深证上〔2022〕39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至少记录以下内容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债券募集说明书在发行时已经披露相关内容的除外:

  (一)发行人以及专业机构概况;

  (二)发行人经营情况;

  (三)发行人存续债券及其变动情况;

  (四)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亏损、重大资产权利受限制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等;

  (五)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六)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五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易小迪、韩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号

  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易小迪、韩斌:

  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广西万通)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深证上〔2022〕39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2021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下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管理办法》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广西万通董事长易小迪、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韩斌,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广西万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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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通及易小迪等收警示函 发债期间未按期披露年报

2022-07-08 17: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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