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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全资子公司违法逃汇被罚85.5万元

2022年06月16日 16:3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句汇检罚〔2022〕1号)显示,圣象地板(句容)有限公司存在逃汇的违法事实,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句容市支局对其罚款人民币85.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10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圣象地板(句容)有限公司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为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大亚圣象”,000910.SZ)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圣象集团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上海。圣象营销网络遍布全球,设立42家国内分公司,55个海外商业伙伴。在中国拥有3000家统一授权、统一形象的地板专卖店;700家标准门、衣柜、整体厨房专卖店。在美国、德国、韩国、香港、加拿大拥有多个独资、合资、合作的营销公司。拥有1000万幸福满意的忠实用户和超过20000名的员工。

  大亚圣象2021年年报显示,圣象地板(句容)有限公司为大亚圣象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规定: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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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全资子公司违法逃汇被罚85.5万元

2022-06-16 16: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句汇检罚〔2022〕1号)显示,圣象地板(句容)有限公司存在逃汇的违法事实,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句容市支局对其罚款人民币85.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10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圣象地板(句容)有限公司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为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大亚圣象”,000910.SZ)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圣象集团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上海。圣象营销网络遍布全球,设立42家国内分公司,55个海外商业伙伴。在中国拥有3000家统一授权、统一形象的地板专卖店;700家标准门、衣柜、整体厨房专卖店。在美国、德国、韩国、香港、加拿大拥有多个独资、合资、合作的营销公司。拥有1000万幸福满意的忠实用户和超过20000名的员工。

  大亚圣象2021年年报显示,圣象地板(句容)有限公司为大亚圣象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规定: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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