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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违规被责令改正 董事长车成聚等8人收警示函

2022年05月30日 14:4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齐翔腾达,002408.SZ)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齐翔腾达车成聚等8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11月初,齐翔腾达以募集资金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资金解除了质押,连同相关利息划回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齐翔腾达上述行为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上述5亿元资金实际用于质押,齐翔腾达在《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2020-106)、《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027)中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为进行现金管理,购入“公司红棉理财-272天人民币债券计划”,未如实披露其实际被违规用于质押的情况。齐翔腾达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齐翔腾达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齐翔腾达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齐翔腾达应于收到本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应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应全面自查,核实是否存在其他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事项;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齐翔腾达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述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齐翔腾达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董事祝振茂、董事陈晖、时任董事韩刚、董事范佳昱、董事李婵娟、财务总监黄磊、董事会秘书张军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其中车成聚、祝振茂、陈晖、韩刚、范佳昱、李婵娟、张军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黄磊对第(二)项行为的定期报告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上述8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到,2021年4月29日,齐翔腾达发布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前赎回的公告。公告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21亿元。在21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近日,公司前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中有部分提前赎回。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主要情况为: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50,000万元理财产品购买合同,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提前赎回上述理财产品,收回本金50,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2,389,645.51元。上述款项已划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办法》第三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1号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11月初,你公司以募集资金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资金解除了质押,连同相关利息划回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上述行为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上述5亿元资金实际用于质押,你公司在《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2020-106)、《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027)中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为进行现金管理,购入“公司红棉理财-272天人民币债券计划”,未如实披露其实际被违规用于质押的情况。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应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应全面自查,核实是否存在其他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事项;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述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4月20日 

  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车成聚等8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2号 

  车成聚、祝振茂、陈晖、韩刚、范佳昱、李婵娟、黄磊、张军: 

  我局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11月初,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以募集资金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资金解除了质押,连同相关利息划回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齐翔腾达上述行为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上述5亿元资金实际用于质押,齐翔腾达在《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2020-106)、《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027)中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为进行现金管理,购入“公司红棉理财-272天人民币债券计划”,未如实披露其实际被违规用于质押的情况。齐翔腾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齐翔腾达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董事祝振茂、董事陈晖、时任董事韩刚、董事范佳昱、董事李婵娟、财务总监黄磊、董事会秘书张军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其中车成聚、祝振茂、陈晖、韩刚、范佳昱、李婵娟、张军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黄磊对第(二)项行为的定期报告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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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违规被责令改正 董事长车成聚等8人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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