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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七台河分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

2022年05月25日 15:3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5日讯 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市监处罚〔2022〕1005号)显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图教育”,830858,终止上市)七台河分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2022年2月23日,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室监测发现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在七台河市桃山区银泉小区张贴“重要通知”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5月11日。

  官网显示,华图教育隶属于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创办,主营业务涵盖了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金融、医疗、部队转业干部、军队文职等各类人才招录考试培训业务,旗下拥有华图教育、华图山鼎、华图在线、华图图书、华图投资、华图卓坤、华图金领人、华图公遴选等多个教育知名品牌。近20年来,在全国县市设有1000多家学习中心,拥有10000多名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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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七台河分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

2022-05-25 15: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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