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做市制度出炉 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
5月13日晚,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做市规定》),对科创板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为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同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X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即日起至5月28日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上交所制定发布配套业务细则,做好风险监测与日常监管,稳妥推进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上交所表示,将在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吸收采纳等各项准备工作后,适时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推进科创板做市商机制平稳落地,持续推进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继续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
市场导向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的设计也遵循市场导向原则。在业内看来,在不改变现有竞价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市场定价效率、提高市场活跃度,更好满足市场交易需求。
证监会表示,在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是推进科创板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上交所表示,自开市以来,科创板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上市公司业绩稳健增长,投资者结构不断优化,积极支持了“硬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各项制度安排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加强基础制度建设的背景下,科创板继续发挥“试验田”作用,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助于增加市场订单深度,一定程度上降低大单交易对市场的冲击,提升市场稳定性,减小市场买卖价差,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
具体来看,《做市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内部管控、风险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内容。《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南》则按照《做市规定》的要求,对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作出更加细化的交易和监管安排,包括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做市商权利与义务、做市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等。
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
关于准入条件,《做市规定》要求初期参与试点证券公司除具备完善的业务方案、专业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外,还需满足资本实力、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两项条件。一是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二是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在准入程序上,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要求向证监会申请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
对于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这一准入条件,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在2019年到2021年连续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的券商共有26家。其中既有头部机构,也有中小券商。另据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上述26家券商净资本均超过100亿元。
上交所在《实施细则》中亦明确,具有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以备案的方式向该所申请为具体股票提供做市服务,鼓励具备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国泰君安分析师刘欣琦认为,随着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订单处理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价值发现能力强以及券源丰富的券商将在做市业务竞争当中处于优势地位。
鼓励做市商积极参与做市交易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一方面规定做市义务,建立做市商评价及淘汰机制,切实督促做市商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了做市商交易费用减免与激励等权利,以鼓励做市商积极参与做市交易业务。
做市商权利方面,由于做市商在承担做市义务的同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对于列明的相关情形,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做市商义务履行豁免。上交所将根据做市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价(上交所对做市商的服务评价分为AA、A、B、C、D 5个档次),对于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将给予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做市商可以使用自有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获得的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做市商义务方面,做市商应使用自有资金,并通过向上交所备案的专用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不得利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此外,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明确风控要求保障做市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为防范做市交易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潜在利益冲突,《做市规定》对试点证券公司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完善业务隔离制度,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严防利益冲突;二是建立健全做市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决策流程、制衡机制,确保业务规范有序开展;三是加强做市交易业务管理,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和反洗钱要求,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推动做市交易试点规范、稳妥起步,发挥提升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韧性的积极作用,《做市规定》还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将做市交易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监测指标,做好业务风险防控;并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控机制,报备专用账户、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全方位监控,防止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实施细则》对做市技术系统、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重大变化报告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了上交所可对做市商开展检查,以保障做市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首先,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上交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其次,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后,上交所可以根据做市商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