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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卡侬违反消防法被罚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2022年05月05日 17: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5日讯 信用中国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朝(一)消行罚决字﹝2022﹞第1115号》显示,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1.85万元)整的处罚,处罚日期2022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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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卡侬违反消防法被罚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2022-05-05 17: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5日讯 信用中国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朝(一)消行罚决字﹝2022﹞第1115号》显示,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1.85万元)整的处罚,处罚日期2022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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