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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存货数据信披违规 实控人夏军等5人收警示函

2022年03月21日 17: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九全、夏军、王建、朱邓平、周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0号)显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300083.SZ)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创世纪时任董事长王九全、董事长夏军、董事兼时任总经理王建、时任财务总监朱邓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洪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创世纪、王九全、夏军、王建、朱邓平及周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创世纪于2010年5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7日,夏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54亿股,持股比例16.48%。公司年报显示,夏军自2018年5月18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读于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班;拥有近20年高端装备行业从业、管理经验。2005年创立深圳创世纪;2005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深圳创世纪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9年5月任深圳创世纪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8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王九全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5月18日任公司董事长,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0年1月19日任名誉董事长。

  王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任董事。王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北京大学企业经营者工商管理硕士结业、金融管理研修班结业;拥有近20年消费电子制造行业从业、管理经验。2003年参与创建东莞劲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任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9年8月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30号

  关于对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九全、夏军、王建、朱邓平、周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九全、夏军、王建、朱邓平、周洪敏: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创世纪时任董事长王九全、董事长夏军、董事兼时任总经理王建、时任财务总监朱邓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洪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创世纪、王九全、夏军、王建、朱邓平及周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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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存货数据信披违规 实控人夏军等5人收警示函

2022-03-21 17:5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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