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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内幕交易华东数控被罚没18万元 支行行长涉泄密

2022年03月17日 11:0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3、4、8号)显示,当事人孙某斌、唐某新、王某波、段某峰因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002248.SZ)股票分别被罚3万元、5万元、3万元,以及被罚没6.91万元。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大连证监局判定,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孙某斌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张某恩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参与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股权事宜,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孙某斌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员工。2017年10月18日,华夏银行正式提交拍卖申请前,张某恩给孙某斌打电话要起诉书模板,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斌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存在联络。

  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孙某斌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57万股,金额共计10.0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孙某斌在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联系的第三天,开始买入从未买入的“华东数控”,并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交易“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孙某斌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其和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吻合,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孙某斌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唐某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吴某与王某为朋友、邻居,在吴某10月19日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前,其通过王某知悉华东数控股权拍卖事情还在继续推进,由于股权质押可能涉及股权变更。唐某新与吴某为夫妻关系,双方承认就购买“华东数控”股票进行沟通。

  2017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期间,唐某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44万股,金额共计279.39万元,获利1.60万元。孙某宁为唐某新嫂子。“孙某宁”两证券账户中对“华东数控”的交易均由唐某新决策并执行操作。2017年10月20日,唐某新使用“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62万股,金额共计55.49万元,无违法所得。

  唐某新分别在其丈夫买入“华东数控”股票的当天及第二天利用本人及“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通过大笔卖出其他股票等方式回笼资金以买入“华东数控”。且除新股配售外,仅买入“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唐某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丈夫吴某买入“华东数控”时间吻合,敏感期内多次卖出持有的其他股票后单向、大笔交易“华东数控”,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唐某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王某波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王某波为王某弟弟,并在王某公司任职,属于王某近亲属。

  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期间,王某波使用本人账户购入“华东数控”32.40万股,金额共计209.83万元,无违法所得。10月20日,在王某波开立证券账户的第二天,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210万元,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王某波在其姐获取内幕信息的当天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并于第二天转入大笔资金用于单一购买“华东数控”。其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姐王某获取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在开户后突击转入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单一买入“华东数控”一支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王某波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段某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情况为,段某峰与华夏银行张某为朋友关系。2017年6月至10月,华夏银行张某向段某峰咨询如何处置质押的华东数控股权,段某峰建议其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段某峰朋友高某文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华夏银行张某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段某峰经常与高某文就买卖“华东数控”股票事宜进行沟通。10月19日,段某峰与高某文存在联络。

  2017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期间,段某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08万股,金额共计49.84万元,获利3.46万元。2017年10月19日,段某峰与知晓内幕信息的高某文联系的当天,段某峰证券账户转入大笔资金,段某峰与高某文几乎同时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敏感期内将资金几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并大笔卖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段某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段某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四人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孙某斌处以3万元罚款;对唐某新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某波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段某峰违法所得3.46万元,并处以3.46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上述四人罚没共计17.9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数控机床、普通机床及其关键功能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成立于2002年3月,2008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简称:华东数控,证券代码:002248。截至2021年9月30日,华东数控大股东为威海威高国际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5%。

  相关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孙某斌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孙某斌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情况

  张某恩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参与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股权事宜,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孙某斌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资产保全部员工。2017年10月18日,华夏银行正式提交拍卖申请前,张某恩给孙某斌打电话要起诉书模板,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某斌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存在联络。

  (二)孙某斌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孙某斌2007年9月3日在海通证券大连天津街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20日-10月30日期间,孙某斌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15,700股,金额共计100,209元,没有违法所得。

  (三)孙某斌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孙某斌在与知晓内幕信息的张某恩联系的第三天,开始买入从未买入的“华东数控”,并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交易“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孙某斌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其和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吻合,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孙某斌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孙某斌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唐某新,女,196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某新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某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唐某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吴某与王某为朋友、邻居,在吴某10月19日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前,其通过王某知悉华东数控股权拍卖事情还在继续推进,由于股权质押可能涉及股权变更。唐某新与吴某为夫妻关系,双方承认就购买“华东数控”股票进行沟通。

  (二)唐某新使用本人及“孙某宁”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唐某新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证券昆明街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期间,唐某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440,000股,金额共计2,793,943元,获利15,965.09元。

  孙某宁为唐某新嫂子,孙某宁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证券昆明街营业部开户,国信证券账户开立于1999年12月13日。“孙某宁”两证券账户中对“华东数控”的交易均由唐某新决策并执行操作。2017年10月20日,唐某新使用“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6,200股,金额共计554,872.00元,无违法所得。

  (三)唐某新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唐某新分别在其丈夫买入“华东数控”股票的当天及第二天利用本人及“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通过大笔卖出其他股票等方式回笼资金以买入“华东数控”。且除新股配售外,仅买入“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唐某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丈夫吴某买入“华东数控”时间吻合,敏感期内多次卖出持有的其他股票后单向、大笔交易“华东数控”,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唐某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唐某新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王某波,男,196X年10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某波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王某波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王某波为知晓内幕信息的人王某的近亲属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王某波为王某弟弟,并在王某公司任职,属于王某近亲属。

  (二)王某波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王某波2017年10月19日在银河证券大连人民路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20日-10月24日期间,王某波使用本人账户购入“华东数控”324,000股,金额共计2,098,322元,无违法所得。

  (三)王某波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10月20日,在王某波开立证券账户的第二天,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210万元,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王某波在其姐获取内幕信息的当天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并于第二天转入大笔资金用于单一购买“华东数控”。其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姐王某获取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在开户后突击转入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单一买入“华东数控”一支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王某波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某波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当事人:段某峰,男,198X年6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遵化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段某峰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后放弃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段某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段某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段某峰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情况

  段某峰与华夏银行张某为朋友关系。2017年6月-10月,华夏银行张某向段某峰咨询如何处置质押的华东数控股权,段某峰建议其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

  段某峰朋友高某文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华夏银行张某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段某峰经常与高某文就买卖“华东数控”股票事宜进行沟通。10月19日,段某峰与高某文存在联络。

  (二)段某峰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段某峰2015年6月1日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19日-11月1日期间,段某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0,800股,金额共计498,412元,获利34,556.20元。

  (三)段某峰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2017年10月19日,段某峰与知晓内幕信息的高某文联系的当天,段某峰证券账户转入大笔资金,段某峰与高某文几乎同时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敏感期内将资金几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并大笔卖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段某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段某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段某峰违法所得34,556.20元,并处以34,556.2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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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内幕交易华东数控被罚没18万元 支行行长涉泄密

2022-03-17 11: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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