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资产池收问询函 存大额本金增等额有息借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上交所昨日向华微电子(600360.SH)下发问询函。华微电子昨日公告称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开展资产池业务,2020年3月13日-23日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4亿元,融资期限1年。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开展上述资产池业务的背景、目的,说明存入大额本金同时增加等额有息借款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等问题。
华微电子1月5日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 [2021]33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
经查,2020年3月12日,华微电子与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华微电子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华微电子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少计负债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华微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华微电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华微电子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披露上述负债账务处理情况及2020年年报更正情况,同时,华微电子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池业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你公司公告称,公司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开展资产池业务,2020年3月13日-23日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4亿元,融资期限1年。上述货币资金受限情况及负债情况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上述资产池业务的开展模式及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存放方式及还本付息方式,融资额度及存贷款利率,受限资金规模及解除限制条件等;(2)开展上述资产池业务的背景、目的,说明存入大额本金同时增加等额有息借款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3)参与上述资产池业务的决策人员、决策时间和业务实际开展期间,是否履行相应审议披露程序。请年审会计师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逐笔列示上述融资款项的起始日及到期日、最新余额及还款安排、具体用途和最终去向,核实是否流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2)除上述资产池业务外,2021 年末上市公司其余受限货币资金余额,逐笔列示具体受限原因;(3)结合货币资金受限情形,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其他方违规提供担保等潜在的合同安排或潜在的限制性用途。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请公司全面核实前期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会计确认和列报披露,自查内部控制规范有效性,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资产、负债等报表科目真实、准确、完整列报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2年1月12日前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