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成年内经典案例,飞乐音响股民索赔诉讼终审胜诉
9月29日晚间,飞乐音响(600651)公告关于投资者与飞乐音响虚假陈述索赔案的最新进展称,9月29日,上海市高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红春等315名投资者与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1)沪民终384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对此评论认为,“至此,第一批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终审获得胜诉,本案可能会成为2021年度投资者索赔经典案例之一,这一批投资者领取赔偿款后续应该只是个程序问题,而其他尚未判决的案件,接下来法院也会按照同样的思路处理,对于部分考虑到飞乐音响清偿能力问题而起诉了被证监会处罚的董事的案件,法院近期应该也会陆续开庭审理。”
此前2021年5月12日,飞乐音响公告,法院判决飞乐音响向315位投资者赔付约1.23亿元,后飞乐音响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8月4日公告二审案号为(2021)沪民终384号。
更早之前的2019年11月2日晚间,飞乐音响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7年8月26日到2018年4月13日之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飞乐音响股票的投资者,符合前期生效胜诉判决的索赔条件,目前还可以发起索赔,要求违规主体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但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超过诉讼时效将错失索赔机会。
据了解,上述律师此前代理的多个批次的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同时还在推进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的继续立案工作。
许峰律师称,在首批飞乐音响股民索赔案终审胜诉后,后续索赔程序将相对简单,但法院仍然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并非没起诉的投资者可以“躺着拿钱”,必须通过法定途径发起诉讼后才有最终的获赔机会。该律师称,当前股民诉讼模式比较混乱,容易让投资者产生误解,但针对飞乐音响案来说,务必记住不起诉不获赔的基本原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必须“明示参与”的参加诉讼才可能获赔。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