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违规收监管函 关联交易203万元未及时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0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29号)。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电子”,300726.SZ)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关于追认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公司多次与关联自然人梁雪飞、陈庚兰进行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202.8万元。公司未针对前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宏达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3条、第10.2.11条的规定。请宏达电子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宏达电子公告显示,梁雪飞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毛云武的配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梁雪飞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陈庚兰为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已于2019年1月30日离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发生时,陈庚兰离任未满12个月,仍然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29号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关于追认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公司多次与关联自然人梁雪飞、陈庚兰进行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202.8万元。公司未针对前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3条、第10.2.11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