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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减持违背资产重组时承诺

2021年02月19日 17:5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21〕16号)显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集团”)2020年12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600746.SH)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在江苏索普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索普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江苏索普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要求”。同时,上述减持行为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020年12月8日,江苏索普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误操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2020年12月3日索普集团财务部人员为配合其年末预审计工作,在清查索普集团证券账户资产的过程中,由于个人误操作的原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索普集团所持有公司股份9.1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7%,相关人员亦未及时发现上述误操作,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人员提醒后,经过核查发现上述误操作。 

  公告显示,索普集团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8.6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71%,其中,6.92亿股为索普集团在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中获得的股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75亿股为索普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减持后索普集团仍持有公司股份8.6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70%。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索普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八、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0年12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在江苏索普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索普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江苏索普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要求”。同时,上述减持行为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2月4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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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17: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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