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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优鲜APP频繁发送广告短信遭用户起诉 法院判决“推送不违约 退订费1毛由企业承担”

2020年10月26日 19:17    来源: 中国网科技    

  中国网科技10月26日讯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每日优鲜APP发送商业短信案”宣判结果,法院认定,用户发送退订短信是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用户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资料显示,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每日优鲜APP”向其发送了含有每日优鲜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复“N”进行退订,花费1毛钱短信资费。

  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每日优鲜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女士与每日优鲜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王女士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1毛钱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用户协议》5.2条及《隐私政策》第2条约定有效。

  《用户协议》5.2条规定:

  《隐私政策》第2条规定:

  法院认为,上述两条款对每日优鲜公司发送“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继续接收”、“退阅或设置拒绝”的方式。条款内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每日优鲜公司用户责任、排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亦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

  同时,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拒绝途径有效。

  资料显示,《隐私政策》第2条中每日优鲜公司为用户提供了三种信息拒绝途径,王女士有多种方式拒绝接受商业广告推送。王女士第一次回复“N”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未对王女士手机号码进行屏蔽的原因是其后台系统并未收到该条退订短信。从短彩信收费详单看,中国移动通信亦未收取该条短信费用,因此,每日优鲜公司抗辩理由有事实根据。王女士再次回复“N”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后台系统即自动将王女士手机号码屏蔽,标签为“短信黑名单”,立即停止了商业广告短信推送,应当认定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有效。

  另外,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不构成违约。《隐私政策》第2条中有关于推送商业广告的约定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格式条款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格式条款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拘束力。每日优鲜公司亦对上述约定内容以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并约定了三种拒绝推送的途径,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有效。故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有合同依据,不存在违约行为。

  而对于1毛钱退订短信资费该由哪方负担一事,法院表示,该案中,《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从《隐私政策》第2条中约定可以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每日优鲜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故王女士因此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此外,法院判令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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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优鲜APP频繁发送广告短信遭用户起诉 法院判决“推送不违约 退订费1毛由企业承担”

2020-10-26 19:17 来源:中国网科技

  中国网科技10月26日讯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每日优鲜APP发送商业短信案”宣判结果,法院认定,用户发送退订短信是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用户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资料显示,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每日优鲜APP”向其发送了含有每日优鲜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复“N”进行退订,花费1毛钱短信资费。

  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每日优鲜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女士与每日优鲜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王女士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1毛钱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用户协议》5.2条及《隐私政策》第2条约定有效。

  《用户协议》5.2条规定:

  《隐私政策》第2条规定:

  法院认为,上述两条款对每日优鲜公司发送“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继续接收”、“退阅或设置拒绝”的方式。条款内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每日优鲜公司用户责任、排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亦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

  同时,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拒绝途径有效。

  资料显示,《隐私政策》第2条中每日优鲜公司为用户提供了三种信息拒绝途径,王女士有多种方式拒绝接受商业广告推送。王女士第一次回复“N”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未对王女士手机号码进行屏蔽的原因是其后台系统并未收到该条退订短信。从短彩信收费详单看,中国移动通信亦未收取该条短信费用,因此,每日优鲜公司抗辩理由有事实根据。王女士再次回复“N”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后台系统即自动将王女士手机号码屏蔽,标签为“短信黑名单”,立即停止了商业广告短信推送,应当认定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有效。

  另外,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不构成违约。《隐私政策》第2条中有关于推送商业广告的约定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格式条款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格式条款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拘束力。每日优鲜公司亦对上述约定内容以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并约定了三种拒绝推送的途径,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有效。故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有合同依据,不存在违约行为。

  而对于1毛钱退订短信资费该由哪方负担一事,法院表示,该案中,《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从《隐私政策》第2条中约定可以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每日优鲜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故王女士因此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此外,法院判令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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