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借用账户炒股将受罚 专家:夫妻、父母子女间借用应区别对待
近日,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网站披露了对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腾将)非法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的行政处罚。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这是依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对非法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行为进行处罚的第三例。
新证券法将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的违法行为主体拓展到了自然人,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借用账户,是否属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上述主体?多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特殊,应以是否涉及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是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区别看待。
据吉林证监局公布,绿城腾将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的4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绿城腾将,交易盈亏由绿城腾将承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计账面亏损7344.78万元。
吉林证监局表示,绿城腾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据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据证监会网站梳理,吉林证监局对绿城腾将的行政处罚,是监管层在新证券法下对非法借用他人账户炒股开出的第三张罚单。今年4月份,安徽证监局和广东证监局依据新证券法,先后对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储能)、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睿)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分别处以20万元、30万元罚款。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行政法有几大适用原则,其中包括“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从新从优”原则和“从旧从轻”原则。上述案件的处罚时间是在今年3月1日之后,在程序上来说应适用新证券法,如果违法行为持续到3月1日之后,则更应适用新证券法。
记者发现,在上述3起案例中,地方证监局仅对借用账户的主体进行处罚,但是出借账户的主体,并没有受到处罚。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考虑历史原因,同一案中,监管执法时,可能会考虑出借人和借用人双方的主观恶性、对违法行为的参与程度、在违法行为中的角色不同等,区别对待。
2014年版证券法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新证券法把违法主体扩大了到自然人。新证券法实施以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共用账户炒股是否应该被罚,曾引起市场热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关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账户炒股,历来存在较大争议。针对这样特殊基础关系下的账户使用,新证券法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在实践中,遂产生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个人认为应当限缩解释,不应扩大解释。
“换言之,不能将夫妻、父母子女之间账户使用,简单适用证券法上的禁止规定,原因有三:第一,中国社会,存在人情关系,夫妻、父母关系更近,不应当适用一般禁止规则;第二,夫妻、父母使用账户,毕竟是特殊情况,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准。第三,借用账户虽然违法,但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相比,还是比较轻的,如果涉及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追究连带责任尚不为过,但在违法不甚严重下,不至于因此而追究夫妻、父母子女间责任。”叶林进一步解释道。
“我认为要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去考虑。新证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些自然人利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和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所以违法主体要扩大到自然人。”张志旺表示:“但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使用账户炒股,尤其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度,上述成员之间使用账户自担风险,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从而不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不应受到处罚。如果要讲标准的话,应当以是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毕竟证券法作为一部行政法,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要符合‘合理行政原则’和‘适度性原则’。”
陈波亦认为,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的账号借用,应区别对待。以规避法律限制为目的借用账户应当处罚,如规避从业人员禁止炒股限制、规避内幕交易限制、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