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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控股发布关于与中静新华诉讼情况的声明

2020年07月10日 17:1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今日,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与中静新华诉讼情况的声明。

  声明全文如下: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静新华诉讼情况的声明

  2020年7月6日,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皖10民初70号)。本次诉讼为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杉杉控股、杉杉集团、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中静新华针对杉杉控股的诉讼纯属恶意诉讼,既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其目的是通过恶意查封杉杉控股流动资金来干扰我司的正常经营。对此,我司将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本次诉讼,我司郑重声明如下:

  一、中静新华违约在先,杉杉控股已就此提起诉讼

  杉杉控股(代表全部买方)于2019年8月20日与中静新华(代表全部卖方)签订了《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团已累计支付交易对价3,890,019,106元,但目前中静新华仅向杉杉集团交割了中静四海51.6524%股权的标的资产,对应交易对价为1,882,315,420元(该股权转让协议由中静新华与杉杉集团另行独立签署,交易款项亦由杉杉集团以自有资金支付)。杉杉控股已付的剩余2,007,703,686元股权转让款,中静新华并未向杉杉控股交割相对应的交易标的资产。

  中静新华在办理其持有的224,781,227股内资股过户过程中,拖延提交转让资料,在相关部门审批、办理过户过程中设置障碍,时至今日仍未过户至杉杉控股名下,违背了协议约定,导致后续履约无法进行,对此中静新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20年6月1日,中静新华向我司发送了关于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单方面终止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杉杉控股依法于2020年6月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完成立案。

  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中静新华退还杉杉控股已付资金974,332,153.27元;判令中静新华协助办理其名下的“徽商银行”内资股224,781,227股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并承担因逾期未办理过户而产生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由中静新华承担。

  二、上海金融法院已将中静新华所持徽商银行224,781,227股股份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杉杉控股已经于2020年6月1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额度为224,781,227内资股的股份;保全期限:2020年06月17日至2023年06月16日。

  三、中静新华隐瞒被诉事实,采取欺骗手段恶意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0年6月2日先行立案,且诉讼全套材料已送达中静新华,中静新华对此明确知悉。

  中静新华隐瞒上述案件已被立案且其已收到案件材料的事实,恶意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黄山中院”)提起相同诉讼,利用黄山中院不知情,同时恶意申请对杉杉控股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黄山中院于2020年7月3日查封了杉杉控股和杉杉集团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中静新华意在通过恶意查封我司流动资金来干扰我司正常经营,损害我司声誉。

  四、本案依法应移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鉴于2020年6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与中静新华在黄山中院的诉讼为同一法律纠纷,且该诉讼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先立案。因此,7月6日,杉杉控股已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此案裁定移送给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五、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积极应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业务。

  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运作、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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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控股发布关于与中静新华诉讼情况的声明

2020-07-10 17: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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