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威泽违规董事长于海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西部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14号)显示,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威泽或公司,872932)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8月24日,健威泽为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坤桥化建有限公司、姚勉华、丁江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担保前未履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未在临时公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2020年3-4月公司对上述担保予以追认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收到上述担保引发诉讼的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27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对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公布实施,2013年12月26日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于海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健威泽及于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健威泽成立于2012年1月13日,注册资本5139.5万人民币,于海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于海,持股比例50.45%。健威泽于2018年7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于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
于海:
经查,2018年8月24日,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威泽或公司)为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坤桥化建有限公司、姚勉华、丁江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担保前未履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未在临时公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2020年3-4月公司对上述担保予以追认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上述担保引发诉讼的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27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对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健威泽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公布实施,2013年12月26日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应强化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关于对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号
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外提供担保,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8年8月24日,你公司为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坤桥化建有限公司、姚勉华、丁江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担保前未履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未在临时公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2020年3-4月你公司对上述担保予以追认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收到上述担保引发诉讼的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27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对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公布实施,2013年12月26日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强化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深入查找公司存在的问题,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请于7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