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员工未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西局欣园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北京丰台西局欣园证券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方正证券北京丰台西局欣园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问题的具体行为是,营业部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对潜在投资风险进行提示,营业部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合规意识不强、不能识别上述行为的合规风险,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方正证券北京丰台西局欣园证券营业部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西局欣园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西局欣园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对潜在投资风险进行提示,营业部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合规意识不强、不能识别上述行为的合规风险,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当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员工合规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