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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2天通报4现身 福建安徽河南门店登榜不合格

2020年06月11日 15:4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1日讯(记者 孙辰炜 马先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6月10日公布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本次抽查中,包括9批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合肥市5家经营单位、芜湖市1家生产单位和1家经营单位、宿州市2家经营单位、阜阳市1家经营单位、滁州市1家生产单位。 

    

  其中,永辉云创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合肥藕塘路分公司销售的散装鸡蛋抽查不合格。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5日对永辉云创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合肥藕塘路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购进该批次散装鸡蛋2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19年6月25日,永辉云创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合肥藕塘路分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该批次散装鸡蛋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650202222,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经查明,当事人永辉云创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合肥藕塘路分公司经营的散装鸡蛋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超出最高残留限量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0.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包河万达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抽查不合格。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4日对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包河万达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购进该批次黑鱼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19年6月14日,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包河万达分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该批次黑鱼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650202112;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包河万达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此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6月10日发布的通告(2020年第50号)显示,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酒类、调味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速冻食品、食用农产品、糕点、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餐饮食品10大类食品156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529批次,不合格样品31批次。 

  其中,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巩义人民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蒸爱奶香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3,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该蛋糕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商标为三只果。生产日期/批号为2019年11月20日,分类为糕点,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除上述内容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6月9日公布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显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浦西万达广场店销售的牛肉抽查不合格。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浦西万达广场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牛肉17.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浦西万达广场店已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该批次牛肉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606430538,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永辉云创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合肥藕塘路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日,负责人为李继伟。永辉云创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林树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0日,注册资本22.50亿人民币,张豪为法定代表人,张轩宁为第一大股东、董事长,持股比例34.40%,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超市”,601933.SH)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26.60%,该公司为永辉超市联营企业。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包河万达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9日,负责人为付彬;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2.85亿元,付彬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巩义人民路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3日,负责人为吴林财。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3日,注册资本8086万人民币,吴林财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浦西万达广场店成立于2019年6月26日,全姬凤为负责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8亿人民币,陈颖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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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15: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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