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内蒙古3宗违法 原负责人遭司法强制措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证监会5月9日发布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分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为,分公司员工私自销售非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经营管理混乱、合规管理失效,未有效执行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各项制度;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业务印章、财务章等大量加盖在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协议上;原负责人宋长达违法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证监会同日发布关于对宋长达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宋长达在担任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实际控制并经营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认定宋长达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天眼查信息显示,宋长达此前为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于2019年8月8日退出。
《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五)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六)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公司员工私自销售非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经营管理混乱、合规管理失效,未有效执行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各项制度。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业务印章、财务章等大量加盖在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协议上。三是原负责人宋长达违法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情况说明、相关协议、业务表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分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0年5月8日
关于对宋长达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宋长达:
经查,你在担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实际控制并经营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情况说明、相关协议、业务表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宋长达(身份证号:15042619880323157X)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0年5月9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