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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违规收监管函 4次披露去年净利润越调亏损越多

2020年05月08日 16: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3号)显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鹏飞”,300350.SZ)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暨商誉减值风险提示性公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9900万元至-40400万元。2月29日,华鹏飞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45201.92万元。4月18日,华鹏飞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52884.69万元。4月25日,华鹏飞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年度净利润为-53325.13万元。华鹏飞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华鹏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华鹏飞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华鹏飞是由华鹏飞物流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华鹏飞物流前身华鹏飞运输成立于2000年11月15日。 2010年6月7日,华鹏飞物流股东会做出决议,将华鹏飞物流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0年8月20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7年7月5日,公司名称由“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华鹏飞2020年1月2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暨商誉减值风险提示性公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9亿元至-4.04亿元。2019年度,公司预计业绩亏损,主要原因是:(1)公司综合物流业务因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现有合作客户业务量同比下降,新增客户数量也较去年同期下降,公司为控制经营风险、加强应收账款回收,主动放弃付款账期过长或存在潜在支付风险的部分客户,导致综合物流收入下降;(2)公司全资子公司博韩伟业智能移动服务业务由于受宏观经济、行业竞争的影响,新项目开展不及预期……(3)公司通过博韩伟业持股51%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宏图创展本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滑。

  2月29日,华鹏飞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2亿元。4月18日,华鹏飞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5.29亿元。4月25日,华鹏飞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年度归母净利润为-5.29亿元,同比增长12.13%;扣非净利润-5.33亿元,同比增长14.02%。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4条规定: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4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3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暨商誉减值风险提示性公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9900万元至-40400万元。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45201.92万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52,884.69万元。4月25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年度净利润为-53,325.1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8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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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违规收监管函 4次披露去年净利润越调亏损越多

2020-05-08 16: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3号)显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鹏飞”,300350.SZ)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暨商誉减值风险提示性公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9900万元至-40400万元。2月29日,华鹏飞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45201.92万元。4月18日,华鹏飞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52884.69万元。4月25日,华鹏飞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年度净利润为-53325.13万元。华鹏飞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华鹏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华鹏飞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华鹏飞是由华鹏飞物流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华鹏飞物流前身华鹏飞运输成立于2000年11月15日。 2010年6月7日,华鹏飞物流股东会做出决议,将华鹏飞物流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0年8月20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7年7月5日,公司名称由“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华鹏飞2020年1月2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暨商誉减值风险提示性公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9亿元至-4.04亿元。2019年度,公司预计业绩亏损,主要原因是:(1)公司综合物流业务因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现有合作客户业务量同比下降,新增客户数量也较去年同期下降,公司为控制经营风险、加强应收账款回收,主动放弃付款账期过长或存在潜在支付风险的部分客户,导致综合物流收入下降;(2)公司全资子公司博韩伟业智能移动服务业务由于受宏观经济、行业竞争的影响,新项目开展不及预期……(3)公司通过博韩伟业持股51%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宏图创展本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滑。

  2月29日,华鹏飞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2亿元。4月18日,华鹏飞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5.29亿元。4月25日,华鹏飞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年度归母净利润为-5.29亿元,同比增长12.13%;扣非净利润-5.33亿元,同比增长14.02%。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4条规定: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4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3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暨商誉减值风险提示性公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9900万元至-40400万元。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45201.92万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52,884.69万元。4月25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年度净利润为-53,325.1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8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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