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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一个月后落地!深交所多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路上

2020年04月28日 08:13    来源: 中国证券报    

  4月27日,备受瞩目的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

  深交所就《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主要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改革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将为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

  中证君就带你了解一下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十大亮点。

  1. 定位上,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2. 上市标准方面,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3. 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

  4. 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5. 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6. 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

  7. 发行上市审核时间最长为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

  8. 再融资审核与首发审核程序基本一致,但审核时限压缩为2个月,首轮问询发出时间缩短为15个工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无需提交上市委审议。

  9. 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强化风险提示。

  10. 丰富完善退市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和“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等。

  何时正式受理实施注册制后的IPO申请?据了解,监管部门在技术改造、人员、风控、市场对接等方面已为创业板注册制做好充分准备,相关规则结束征求意见后会安排实施。而证监会相关制度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交易所规则征求意见需两周,即最快一个月后可以受理实施注册制后的IPO申请。

  1、全面修订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优化上市条件,提升市场包容性。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第二,健全退市机制,精准从快出清。一是丰富完善退市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和“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加大“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的出清力度。二是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提升退市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安排,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此外,设置风险警示制度。为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公司存在因财务和其他状况异常、 重大违法等情形而退市的风险,或者存在生产经营停顿、账户被冻结、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严重异常情形,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 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 ST 制度),强化风险提示。

  第三,强化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是对公司治理规范要求予以专章规定,细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忠实勤勉的要求,强化义务责任。二是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及转让限制、表决权数量比例等具体要求。三是强调红筹企业应保障境内投资者实际享有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相同的权益。

  第四,适应市场特点,完善信披减持要求。一是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业绩波动等披露要求。二是取消强制业绩快报要求,放宽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标准并简化审议程序。三是允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在下一交易时段前履行披露义务。四是针对上市时未盈利企业,就其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董监高所持股份锁定期等作出特别安排。

  第五,提高股权激励灵活性,激发企业活力。一是激励股份和期权总额由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升至20%。二是明确拟授予股票分批登记并直接上市流通情形。三是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符合条件的,可成为激励对象。

  2、引入创新交易机制

  深交所表示,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引入创新机制安排,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定价效率,加强风险防控,促进平稳运行。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是提高市场活跃度,适当放宽涨跌幅比例。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阻力,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提高定价效率,优化新股交易机制。适应股票上市初期价格波动较大,换手率较高等特点,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三是适应市场需求,实施盘后定价交易。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丰富市场流动性管理手段,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明确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

  四是促进多空平衡,完善两融制度机制。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五是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5万股。对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3、压缩审核时限和环节

  深交所表示,首发、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规则规范的审核对象不同,但在框架体例和制度安排方面存在较多共性内容,三个规则的原则及特点主要体现为三点,即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在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明确以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明确受理、问询与回复、中止与恢复审核、上市委审议、提交注册等审核程序,并明确相关审核全流程及其关键节点的时限要求。发行上市审核时间最长为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明确压缩审核时限和环节。再融资审核与首发审核程序基本一致,但审核时限压缩为2个月,首轮问询发出时间缩短为15个工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无需提交上市委审议。另外,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快速再融资设置简易审核程序,深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并对其进行事后监管。

  4、修订并发布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深交所还修订发布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订遵循存量不变、增量优化和风险匹配原则。一方面,目前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基数较大,要兼顾好存量市场的平稳运行,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另一方面,创业板改革涉及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基础制度,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需要与之相匹配。

  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三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5、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

  深交所表示,为准确把握企业所属行业特点,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主要就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为深交所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建议。专家库的机制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工作职责重在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咨询事项主要包括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发行人和重组上市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深交所相关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制定等。

  二是工作机制保持适度灵活性。专家库人数不作明确限制,专家不设固定任期,深交所可结合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专家库人数和人员构成,灵活性较强。同时,深交所将加强专家履职情况管理,及时做好专家调整工作。具体咨询工作主要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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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08: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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