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披违法及短线交易 合力泰董事长文开福遭警告并处45万罚款
3月23日,合力泰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文开福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董事长文开福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和短线交易“合力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文开福立案调查。
经查明,文开福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文开福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文开福是合力泰截止2018年10月以前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9月7日,文开福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13个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利用“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11024.90 万股,卖出“合力泰”6487.37 万股。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时任实际控制人,在利用“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导致持股情况变化时没有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文开福涉嫌短线交易“合力泰”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7 日,文开福使用“陈某雄账户组“买入“合力泰”11,024.90 万股,卖出“合力泰”6,487.37万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情况。
证监会认为,文开福作为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一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未主动告知合力泰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同时,作为时任合力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在 2018 年 6 月至 9 月交易“合力泰”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文开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