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水务事业部原副总受贿50万 职务侵占未认定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原中山公用水务事业部副总经理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近50万元获刑21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还包含吴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但最终未获得法院认可。
根据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6月至2014年6月,吴某某担任中山公用水务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市场商户郑某辉港币33万元、吴某华人民币5万元、李某妹人民币5万元、杨某澄港币8000元;收受施工方孙某柱人民币2万元、茹某宝人民币2万元、阎某人民币2万元;收受供应商易某平人民币1.2万元、李某声人民币3.2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在2004年1月至2010年6月,吴某某担任中山公用阜沙、南头供水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虚构工程款、现金不入账等方式私设“小金库”,将个人餐费套支公账,侵占该两公司人民币67万元。
2018年11月20日,吴琰明在其单位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吴琰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08万元。
吴某某辩称:其利用其任职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头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该两公司人民币67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仅认定2007年至2014年6月,吴某某在其先后担任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山市南头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务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物业开发事业部总经理、市场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材料供应商易某、市场商户郑某等人贿赂款合计港币33.8万元,人民币14.4万元。而未对职务侵占罪名部分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没收其主动退缴犯罪所得。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