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讯上海分公司投顾两宗违规 主办券商为国海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26号)显示,经查,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禧投资咨询分公司(以下简称“ST华讯上海分公司”,“ST华讯”,833924)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对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ST华讯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同时要求其在收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海监管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公司的整改情况。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华讯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4日,张景霖为负责人。ST华讯成立于2000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4605.88万人民币,周垂富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8.73%,李妮为实控人、大股东、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43.67%。ST华讯于2015年10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000750.SZ)。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禧投资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禧投资咨询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对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