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投资部分无证人员提供投顾服务 遭暂停新增客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0号)显示,经查,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投资”)部分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通过微信群开展业务推广活动,但未留存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博众投资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博众投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博众投资应当开展全面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博众投资应当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对博众投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博众投资成立于2000年7月12日,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古攀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上海然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4.29%,古攀同时为该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10号
关于对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部分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通过微信群开展业务推广活动,但未留存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
你公司应当开展全面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暂停新增客户期满,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