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吃警示函 3亿元现金收购标的当年财报不准确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7号)显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宁物流”,300013.SZ)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新宁物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宁物流2018年2月并购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仓储”)。嘉信仓储2018年1月-11月按开票时点确认收入,在2018年12月将当年度实际发生但未开票部分暂估计入收入。嘉信仓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导致新宁物流各定期报告披露收入及利润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宁物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新宁物流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昆山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司,公司始建于1997年,2000年4月经海关总署批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专门从事进口保税货物和外商暂存货物的仓储及相关配套服务。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2018年2月24日,新宁物流公告称,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现金收购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司以现金人民币3亿元收购自然人蔡婉婷及江朝辉所持有的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8年2月并购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仓储)。嘉信仓储2018年1月-11月按开票时点确认收入,在2018年12月将当年度实际发生但未开票部分暂估计入收入。嘉信仓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各定期报告披露收入及利润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