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两员工内幕交易亏损 "偷鸡不成"反失股权激励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2018年12月4日至18日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或公司,002511.SZ)拟开展并实施了对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长邓某忠、总经理邓某彪、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周某超、总经理助理黄某娜、总经理助理温某玲参与了本次计划的讨论、制定。2018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各营销大区区总、各生产基地制总通知所辖员工股权激励事项,并组织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2018年12月18日,中顺洁柔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于同日披露《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事项属于重大事件,该信息具有重大性,且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8日。
当事人龙兵与贺斯彤均为中顺洁柔员工,为此次股权激励对象(后取消资格),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龙兵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获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8日;贺斯彤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贺斯彤获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11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期间,龙兵使用本人账户买入“中顺洁柔”股票4.87万股,卖出2.4万股,买入金额合计42.66万元。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扣除交易税费,最终亏损3.43万元;贺斯彤使用本人账户买入“中顺洁柔”股票1.64万股,卖出1.69万股,买入金额合计14.74万元。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扣除交易税费,最终亏损4892.27元。
当事人龙兵、贺斯彤在获悉内幕信息后交易“中顺洁柔”股票违反了《证券法》七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青岛证监局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龙兵、贺斯彤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顺洁柔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注册资本13.09亿元,于2010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9月30日,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76亿股,持股比例28.76%。
中顺洁柔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显示,上述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481.6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87万股的3.48%。其中首次授予3881.6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2%;预留600万份,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39%,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2019〕3号
当事人:
龙兵,时任中顺洁柔玉林营业所所长,女,住址:广西省玉林市。
贺斯彤,时任中顺洁柔KA通路订单员,女,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内幕交易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
2018年12月4日收市后,公司总经理邓某彪召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对拟开展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初步讨论。2018年12月18日晚间,中顺洁柔披露《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重大事件,该信息具有重大性。
该信息在2018年12月18日晚间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12月4日收市后,公司总经理邓某彪召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公司董事长邓某忠、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周某超、总经理助理黄某娜、总经理助理温某玲参会,决定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并进行了初步讨论,确定:1.本次股权激励包含限制性股票激励和期权激励;2.激励对象覆盖全体员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公司主管级别(含)以上员工,期权激励对象为全体员工;3.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主导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宜。
2018年12月5日,公司董办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商议内容,确定:1.通知方案,由董办通知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及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各营销大区区总、各生产基地制总;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各营销大区区总及各生产基地制总负责通知总部、营销大区及制造基地所辖员工;2.通知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1日;3.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先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后方可通知其成为激励对象,若不签署承诺函则视为放弃激励资格。
2018年12月6日,董办通知各业务条线负责人。
2018年12月8日,董办通知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各营销大区区总、各生产基地制总,要求其将股权激励事项通知所辖员工,并组织员工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
2018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各营销大区区总、各生产基地制总通知所辖员工股权激励事项,并组织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
2018年12月11日,董办汇总激励人员名单,初步确定:1.激励对象共计4681人,其中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71人,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101人;2.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各激励对象激励份额、预留份额及业绩考核指标。
2018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当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公告。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8日。
二、龙兵内幕交易“中顺洁柔”的情况
(一)开户及资金情况
“龙兵”账户于2016年1月1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佛山顺德某营业部,资金账号27××××8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0××××19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707。账户涉案资金来自于龙兵银行账户。
“龙兵”账户实际操作人为龙兵本人。2018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18日间交易“中顺洁柔”股票是通过手机委托下单,手机下单号码为138×××××821,是龙兵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均系龙兵本人操作下单。
(二)交易及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8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18日间,龙兵使用本人账户买入“中顺洁柔”股票48,700股,卖出24,000股,买入金额合计426,620.00元。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扣除交易税费,最终亏损34,330.28元。
龙兵作为中顺洁柔员工,为此次股权激励对象(后取消资格),知悉股权激励事项,龙兵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获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8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顺洁柔”相关会议材料及公告、“龙兵”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交易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三、贺斯彤内幕交易“中顺洁柔”的情况
(一)账户基本交易情况
“贺斯彤”账户于2018年7月5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西安某营业部,资金账号880××××××86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2××××178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439。账户涉案资金来自于贺斯彤银行账户。
“贺斯彤”账户实际操作人为贺斯彤本人。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14日间交易“中顺洁柔”股票是通过手机委托下单,手机下单号码为188×××××144,是贺斯彤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均系贺斯彤本人操作下单。
(二)交易及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8日间,贺斯彤使用本人账户买入“中顺洁柔”股票16,400股,卖出16,900股,买入金额合计147,422.00元。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扣除交易税费,最终亏损4,892.27元。
贺斯彤作为中顺洁柔员工,为此次股权激励对象(后取消资格),知悉股权激励事项,贺斯彤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贺斯彤获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11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顺洁柔”相关会议材料及公告、“贺斯彤”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交易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2018年12月18日晚间,中顺洁柔披露的《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8日。龙兵、贺斯彤均为激励对象,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龙兵、贺斯彤在获悉内幕信息后交易“中顺洁柔”股票违反了《证券法》七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龙兵、贺斯彤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邮寄或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以及青岛证监局稽查处(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3层,邮编:266071)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