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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维天津分公司遭责令改正 投顾存在不实营销宣传

2019年11月22日 13:4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措施〔2019〕031号)显示,经查,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业务留痕不完整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证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5日,负责人为张凝。容维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7日,注册资本1.28亿人民币,刘宝华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2.23%。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业务留痕不完整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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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维天津分公司遭责令改正 投顾存在不实营销宣传

2019-11-22 13: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措施〔2019〕031号)显示,经查,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业务留痕不完整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证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5日,负责人为张凝。容维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7日,注册资本1.28亿人民币,刘宝华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2.23%。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业务留痕不完整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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