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汇银4宗违规吃警示函 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2号)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8月26日至27日对东方汇银(广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东方汇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东方汇银作为东方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高新创投”)、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禅控创投”)等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东方汇银作为东方高新创投、东方禅控创投等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评估问卷作出最终评定。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东方汇银作为东方高新创投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会计凭证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东方汇银风控与合规负责人自2018年起发生变更,总经理自2019年4月起发生变更,东方汇银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有关信息;东方汇银未及时向中基协报送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汇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东方汇银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东方汇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汇银成立于2010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杨春雷为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第一大股东为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3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82号
关于对东方汇银(广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汇银(广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26日至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作为东方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高新创投)、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禅控创投)等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作为东方高新创投、东方禅控创投等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评估问卷作出最终评定。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作为东方高新创投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会计凭证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风控与合规负责人自2018年起发生变更,总经理自2019年4月起发生变更,你公司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有关信息;你公司未及时向中基协报送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