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大股东违规 质押违约遭东吴证券起诉未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集团”)存在如下问题:
长城影视集团所持杭州市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600671.SH)2500万股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因未偿还相关购回款本金和利息,被债权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601555.SH)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已于2019年1月7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涉诉股权占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20.53%,占长城影视集团持有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75.34%。截至目前,天目药业未披露上述事项。
长城影视集团作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未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上述事项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现责令长城影视集团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在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报告。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浙江证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目药业于1989年3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1.22亿元,于1993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天目药业第一大股东为长城影视集团,持股3318.18万股,持股比例27.25%,其中3018.18万股于2019年8月28日公告,现处于质押状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所持杭州市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2500万股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因未偿还相关购回款本金和利息,被债权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已于2019年1月7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涉诉股权占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20.53%,占你公司持有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75.34%。截至目前,天目药业未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作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未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上述事项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在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报告。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6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