犇鑫投资违法吃警示函 基金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1号)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4月10日对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鑫投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潘毅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犇鑫投资、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犇鑫投资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犇鑫投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31号
关于对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毅:
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潘毅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