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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讯达自然人股东违规减持股份 深圳证监局出警示函

2019年05月13日 14: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华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华周作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达”,300514.SZ)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友讯达股份比例为5.76%。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华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友讯达股票20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所持股份降至4.76%。华周在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义务和在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友讯达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周:

  你作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达”)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友讯达股份比例为5.76%。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友讯达股票20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所持股份降至4.76%。你在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义务和在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友讯达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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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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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讯达自然人股东违规减持股份 深圳证监局出警示函

2019-05-13 14: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华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华周作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达”,300514.SZ)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友讯达股份比例为5.76%。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华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友讯达股票20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所持股份降至4.76%。华周在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义务和在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友讯达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周:

  你作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达”)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友讯达股份比例为5.76%。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友讯达股票20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所持股份降至4.76%。你在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义务和在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友讯达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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