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券商同日领罚单 券商私募业务监管加强
近日,广东证监局接连开出两份罚单,万联证券私募子公司万联天泽、东莞证券分公司因涉及私募产品违规问题而分别被采取监管措施。业内人士表示,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其私募子公司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对其销售人员的管理。由于某些私募产品涉嫌存在非法集资等行为,销售人员可能因帮助涉案私募平台获取收益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
首例券商私募子公司罚单开出
4月19日,广东证监局针对万联证券私募子公司违规开展业务采取监管措施,这是首例针对券商私募子公司开出的罚单。
广东证监局指出,万联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万联天泽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且在2017年9月证监会强调相关规范要求后仍有5只违规产品出现投资者首笔款项缴款的情况。万联天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监督检查不到位。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自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和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并予以改正消除。
早在2016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发布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规范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证券公司及其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达到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布实施前证券公司设立的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或已设立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公布的十一批证券公司及其私募基金子公司等规范平台名单中,已有120余家券商私募子公司经联合机制审查认可。
违规销售私募产品风险高
广东证监局4月19日还对东莞证券分公司开出罚单。文件显示,东莞证券分公司原负责人赵某在未经过公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某些私募产品自身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尽管第三方代销机构与涉案私募平台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其帮助获取了收益,也可能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因此,前述业内人士强调,证券公司代销私募基金产品必须经过公司集中统一选择,各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才能进行对外销售。这样,即使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具体的销售人员只要是合规操作,一般就不会有刑事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魏京婷)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