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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遭逾6亿债务诉讼 二股东质押全部股份未果

2018年11月26日 07:14    来源: 证券日报     孟凡军

    利源精制遭逾6亿元债务诉讼 二股东质押全部股份驰援公司未果

  11月22日晚,利源精制发布了三起债务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均为被告。据《证券日报》记者计算,截至11月25日,三起诉讼所涉及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累计达到约6.38亿元。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一项为3.89亿元。

  公司称,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相关资金,同时与各方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问题。

  二股东

  “白菜价”转让债权

  公告显示,这笔总额达3.89亿元借款最初的出借方(债权人)是张永侠。2017年12月份,利源精制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向张永侠借款3.89亿元,借款利率为每年6.5%。2018年9月份,张永侠与张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张永侠把对利源精制享有的债权3.89亿元、利息及违约金转让给张俊,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

  一直以来,利源精制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民及其妻子张永侠,其中王民持有公司1.76亿股股份,占比14.4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张永侠持股9450万股,占比7.7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二人为一致行动人。

  今年9月25日王民与王建新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王民将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委托王建新行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王民、张永侠变更为王民、张永侠、王建新。资料显示,王建新为王民的长子,大学毕业后在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尽管在11月22日晚,公司所发涉及诉讼公告中并未提及债权转让人张永侠的具体身份,但从各种情况看,此张永侠应该与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永侠为同一人。

  公告显示,张俊要求利源精制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证券日报》记者按照年利率6.5%、违约金为日0.03%(利息和违约金均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截至11月25日,利源精制需要支付给张俊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合计约4.38亿元。

  而对于5000 万元的转让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吕德才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低价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最常见的原因是,债权人对此笔债权成功全额收回失去信心,宁可低价转让,尽量减少损失;另外,在本次借款无法协商解决、双方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债权人因为某种原因不便于出面诉讼,因此会在诉讼前将债权转让。

  出借资金来源或为

  质押所持全部股份

  利源精制曾于10月26日披露了和东北证券的诉讼。2016年5月份,张永侠与东北证券签订协议,张永侠以其名下所持公司9450万股(为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质押给东北证券,融入资金3.89亿元,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11月21日,资金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沈阳地区的项目建设,协议约定每季度末27日付息,年利率6.5%。后经双方协商,该笔交易购回交易日期延期至2019年2月1日,但张永侠自2018年6月27日起不再支付利息,构成违约。东北证券要求张永侠、王民归还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

  3.89亿元的数目,刚好与上述张永侠转让的对利源精制享有的债权数目相同,仅仅是巧合,或者本就是同一笔资金?

  若是同一笔资金,据张俊对上市公司的起诉上来看,今年3月底,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张永侠支付利息,形成借款合同违约;进而导致张永侠6月份无法向东北证券支付利息,构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

  此后,东北证券起诉张永侠、王民,要求其归还本金3.89亿元及相应利息及违约金;张永侠将其对公司享有的3.89亿元债权转让给张俊。转让后,受让人张俊作为原告对公司起诉。

  《证券日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利源精制,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但是,吕德才对记者表示,就本案而言,张永侠既是债权人、又是公司大股东之一,双重身份会使得其在面对诉讼时非常尴尬,这也是其将债权转让的原因之一。

  沈阳项目受阻

  或为主要诱因

  据记者了解,沈阳项目全称为“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项目”,由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作为项目主体,于2015年开始实施,项目周期为3年,预算投资额为55亿元。从公司财务报表看,截至2018年6月份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超过百亿元,几乎达到了原预算的两倍。

  由于沈阳项目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且未预期达产并产生效益,致使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公司介入民间借贷;到2018年年中,公司所借的约9亿元民间借贷陆续违约,民间借贷债权人提起诉讼,相关法院查封了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而引发“14利源债”违约。

  中邮证券一位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沈阳项目进展不顺利是导致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的主要诱因。

  他表示,两年前张永侠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利用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融资,所融资金全部出借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表明了其对公司发展的有力支持,充分尽到了大股东的责任。“现在张永侠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由受让人对公司提起诉讼,也是无奈之举。尽管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情有可原,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必将给投资者带来相当大的信心冲击,使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前景更加担忧。”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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