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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因内幕交易“金一文化”被处罚 控股子公司董事亏2成割肉

2018年09月17日 16:13    来源: 和讯网     云谈

  和讯网消息 近日,证监会处罚了一批“金一文化”内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员。涉及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卡尼小贷董事黄钦坚、收购标的方捷夫珠宝实控人周凡卜的妹妹周凡娜及妹夫陈锡林。其中黄钦坚亏损700余万元,周凡娜、陈锡林夫妇仅浮盈8万余元。

  收购捷夫珠宝内幕消息形成过程

  2015年下半年,金一文化副董事长、总经理陈宝康向金一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钟葱推荐收购周凡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捷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夫珠宝),但由于当时捷夫珠宝考虑上市,双方未达成合作。此后钟葱、陈宝康和周凡卜一直保持业务上的交流沟通。

  2016年6月初,周凡卜前往深圳与陈宝康见面,告知其决定向金一文化出售捷夫珠宝100%股权。陈宝康随后向钟葱作了汇报。

  2016年7月19日,陈宝康请周凡卜赴深圳与钟葱就收购事项进行具体商谈。

  2016年7月23日,周凡卜从哈尔滨飞抵深圳,向钟葱介绍捷夫珠宝的基本情况和近几年经营规模及营业收入情况,希望金一文化整体收购捷夫珠宝,钟葱表示同意。当天双方参与的人员有钟葱、周凡卜、陈宝康、黄钦坚。

  2016年8月20日,周凡卜与钟葱商定收购捷夫珠宝的估值与方式,即收购市盈率为10至13倍,收购对价30%支付现金、70%发行股份。

  2016年9月初,周凡卜到深圳与钟葱商定了收购捷夫珠宝的全部细节。

  2016年9月13日,金一文化公告停牌。

  2016年12月6日,金一文化公告拟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

  综上,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7月23日,公开于2016年12月6日。

  控股子公司董事内幕交易亏损733万

  黄钦坚作为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2016年7月23日钟葱与周凡卜商定金一文化收购捷夫珠宝100%股权事项时,黄钦坚在现场参与谈判,黄钦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

  黄钦坚控制使用“朱某斌”“李某颖”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至8月期间交易“金一文化”股票。其中,“朱某斌”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28日、7月29日、8月2日共转入2,000万元,2016年8月18日至8月19日,共转入1,000万元;“李某颖”资金账户2016年8月24日转入1,000万元。

  “朱某斌”证券账户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8月1日至8月22日合计买入“金一文化”144.09万股,买入金额2,981.85万元,后于2016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2017年5月11日至8月16日将“金一文化”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399.36万元。

  “李某颖”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24日至8月25日买入“金一文化”49.60万股,金额991.62万元。2016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累计卖出49.52万股,卖出金额847.74万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盈利测算日),账户尚有“金一文化”余股800股。

  黄钦坚累计买入“金一文化”193.69万股,金额3,973.47万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卖出193.61万股,亏损733.20万元,亏损近20%。

  黄钦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依法责令黄钦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被收购方亲属内幕交易仅浮盈8万

  周凡卜作为被收购捷夫珠宝的实际控制人,参与整个谈判过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

  不晚于2016年9月1日,周凡卜回家和父母、二姐周凡娜、二姐夫陈锡林在一起吃饭,聊起周某卜将要出售捷夫珠宝的事情,随后,周凡娜、陈锡林控制使用“刘某顺”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

  “刘某顺”证券账户该账户分别于2016年9月7日、9月9日转入资金1,240万元,资金来源为周凡娜、陈锡林夫妇自有资金。该账户于2016年9月7日买入“金一文化”40万股,金额792.40万元,9月8日买入500股,金额1万元,9月9日买入21.79万股,金额445.32万元,合计买入61.84万股,累计买入金额1,238.24万元。截至2017年8月16日(盈利测算日),相关股票尚未卖出,账面盈利共计8.47万元。

  证监会认为,“刘某顺”证券账户开立后第二天即转入大笔资金买入“金一文化”一只股票,买入态度坚决,“金一文化”停牌前账户持股单一,且买入时点跟周凡娜、陈锡林与周某卜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并无合理解释,该账户交易“金一文化”行为明显异常。

  证监会调查认为,陈锡林、周凡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责令周凡娜、陈锡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8.47万元,并处以25.41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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