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关担保案件,西藏发展(000752,SZ)背后真正控制方的“魅影”浮现。在公司此前披露的实控方之外,或另有其人——四川商人储小晗。
9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发表题为《北京金汇恒原股东与西藏发展前员工“同名”牵出公司原实控人王坚?》的报道,其中提及其实控人疑问。9月10日,深交所向西藏发展连发两份关注函,其中之一问询公司的实控人问题。
关注函要求西藏发展对报道内容进行核查,并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及其依据,以及公司此前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另外一份问询函则关注到西藏发展此前涉及的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深交所就此问询西藏发展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失效等问题。
连收两份关注函
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西藏发展认定并通过定期报告等披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在该期间,西藏发展实控人实为储小晗夫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调查也发现,西藏发展近期涉及的三起担保诉讼均与储小晗关联。其中,借款方之一曾是储小晗旗下资产,借款方之二的法定代表人为储小晗的生意伙伴,储小晗及其配偶李佳蔓还直接为西藏发展股东天易隆兴提供贷款担保。
西藏发展的实控人究竟是谁?对此,深交所表示关注,并要求西藏发展核查并说明上述媒体报道内容是否属实,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西藏发展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及其依据。另外,深交所还要求西藏发展说明储氏夫妇是否为公司的实控人,以及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西藏发展公告的定期报告中关于实控人的披露内容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而此前的8月29日,证监会对天易隆兴下发调查通知书,天易隆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关于实控人的披露,西藏发展是否存在违规之处?该事项是否会带来影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取决于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王智斌表示,如认定上市公司或天易隆兴构成虚假陈述,西藏发展的投资者可以以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天易隆兴,要求其对虚假陈述误导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深交所:相关内控是否失效
9月4日和6日,西藏发展曾披露有关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2017年8月,西藏发展曾向自然人吴某借入一笔2980万元的款项,当时储小晗及其名下两家公司都为这笔借款提供了借款担保。
深交所的关注函称,西藏发展披露的公告显示,其于6月25日与原告达成民事调解,并于8月22日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上市公司提供的备查文件显示,西藏发展于2018年6月22日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随状证据等材料,于6月25日签收了民事调解书,但西藏发展直至9月4日才对外披露前述事项。
相关《借款合同》显示,上述借款方指定的提款和还款专用账户的户名为天易隆兴,西藏发展认为该笔借款系天易隆兴以公司名义取得。然而,西藏发展提供的备查文件显示,上市公司曾委托王承波赴原告处办理向原告借款的相关事宜,对王承波在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所有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委托书》盖有西藏发展公章。另外,《借款合同》显示盖有西藏发展公章、闫清江法人章及王承波签名和指印;《执行和解书》显示西藏发展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10万元,利息105.4万元。
对于上述借贷纠纷及其中存在的信披、公司内控等问题,深交所表示关注。深交所要求西藏发展说明在签收送达回证后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披不及时的违规情形;要求说明西藏发展委托王承波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但借款款项未进入上市公司账户而进入时任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账户的原因及合理性;开展全面核查并说明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失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重大缺陷,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说明储小晗、三洲特管及三洲设备制造是否与天易隆兴及西藏发展存在关联关系,或导致西藏发展对储小晗方面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