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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期货子公司任用无证人员 光大证券3个月3涉警示函

2026-06-05 16: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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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期货子公司任用无证人员 光大证券3个月3涉警示函

2026年06月05日 16: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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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5日讯 宁波证监局4日发布关于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号)与关于对楼双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0号)。

经查,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楼双双作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的负责人,对该营业部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楼双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光大证券(601788.SH)财报显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

黑龙江证监局424日发布关于对张敖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张敖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公司未授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权限的情况下,私下通过微信群向未与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投资建议的情形。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张敖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512日披露了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对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履行公司层面的集体讨论程序、未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能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企查查显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48日,法定代表人为苑文忠。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全国多地设有分支机构,提供期货经纪及相关服务。光大期货注册资本金15亿,在全国范围内排名靠前,具备健全的风控机制和资金托管体系,研究团队实力突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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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楼双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楼双双:

经查,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存在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不到位等情形,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的负责人,对该营业部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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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