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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股东违规吃警示函 遭遇强制平仓未预先信披

2019年07月09日 10:3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2号)显示,当事人李季作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300128.SZ)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8年8月23日被质权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锦富技术股票621.48万股,交易金额1976.72万元,该减持行为未及时告知锦富技术,未预先披露。此外,2018年8月28日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锦富技术股票450万股,涉及金额1629万元,该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期不足15个交易日。

  当事人李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李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李季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截止2019年3月31日,当事人李季持有锦富技术6039.60万股,占比5.52%,为锦富技术第三大股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季:

  你作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锦富技术”)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8年8月23日被质权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锦富技术股票621.48万股,交易金额1976.72万元,该减持行为未及时告知锦富技术,未预先披露。此外,2018年8月28日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锦富技术股票450万股,涉及金额1629万元,该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期不足15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7月4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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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股东违规吃警示函 遭遇强制平仓未预先信披

2019-07-09 10: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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