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保荐交控科技擅改注册申请文件 齐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交控科技注册申请文件。
中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中国证监会认为,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中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中金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另外,交控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交控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交控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规定: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 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4日
关于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4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