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通北京违法承诺收益 毁损文件应对证监检查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显示,经查,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
北京监管局认为,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9〕4号
当事人: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杨宇翔,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当事人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多名员工使用工作手机,通过微信聊天、朋友圈、群发助手等方式,向投资人承诺收益,发送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一日游,收益稳稳地,一天三五点一个月60%-150%不是梦”“不求翻倍,只寻60%保底收益”“预期60%,肯定没问题”“抢到就是60%以上的收益”“本次收益预计50%以上,买到就是赚到”“最后三天时间,锁仓保底收益60%+1(预计翻倍)”“一旦跟上带您称霸股市”“投票的客户下周早盘股票直接通过微信发给您,会有涨停股票哦”“一天一个板不是吹出来的”“你还在等什么,加入就是涨停”等。
二、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
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向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检查通知》),明确检查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至现场检查日期间相关业务资料。
2017年9月19日,在对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我局现场抽查了54名员工的工作手机,但其中30部手机2017年9月18日前的微信沟通记录已被删除。该30部手机共有微信客户联系人4000余名,检查当日还存在活跃的信息往来。经查,微信是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进行营销推广与咨询服务的主要渠道。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存在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照片、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向投资人承诺收益,发送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系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第二,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不存在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删除微信记录系因手机内存不足,部分员工利用公司对微信推广监管存在的漏洞而做出的个人行为,公司不存在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故意。第三,法律适用不当。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对员工微信聊天记录管理不当,其性质应属于《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而非“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四,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积极整改并消除危害后果,已经付出巨大成本,希望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行为系公司行为。一是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其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二是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为员工统一配备工作手机并统一申请微信号码,而且规定员工上班时间不能使用私人手机,不能将工作手机带离公司,本案相关信息系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员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送。三是本案相关信息中的营销话术内容高度相似,模式高度统一,组织行为特征明显。
第二,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是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删除30部手机2017年9月18日前的微信沟通记录,其行为与我局下发《检查通知》及现场检查的时间高度重合;该30部手机中共有微信客户联系人4000余名,检查当日还存在活跃的信息往来;该30部手机占我局抽查手机数量的比例高达55.6%。以上情形具有组织行为特征。二是结合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具有删除信息逃避监管的主观动机。综上,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关于手机内存不足等辩解不能成立。
第三,本案法律适用准确。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第四,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上海证券通北京分公司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5月5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