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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2017虚增利润2600万 董事长符之晓吃警示函

2019年04月15日 11:2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网站4月12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情况。上述追溯调整的行为减少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18.81万元,占调整前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17%,导致海越能源2017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海越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分别时任海越能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及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情况。上述追溯调整的行为减少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18.81万元,占调整前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17%,导致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4月9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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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2017虚增利润2600万 董事长符之晓吃警示函

2019-04-15 11: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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