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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两责任人被罚

2019年02月02日 10:2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 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被重庆银保监局罚款12万元。此外,时任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总经理邓勇对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时任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农村保险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张光兰对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被重庆银保监局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经查,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5月,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在承保荣昌区兴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驰合作社”)生猪养殖收益保险过程中,将合作社社员的生猪共5000头,记录为自然人夏某的生猪进行投保。同年11月,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承保兴驰合作社5000头生猪养殖收益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记录为自然人周某。上述行为共涉及保单2笔。

  时任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总经理邓勇对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时任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农村保险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张光兰对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邓勇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张光兰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邓勇、张光兰: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54号

  主要负责人:邓勇

  当事人:邓勇

  身份证号:51022719730810****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路****

  当事人:张光兰

  身份证号:51023119730328****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农村保险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5月,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在承保荣昌区兴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驰合作社”)生猪养殖收益保险过程中,将合作社社员的生猪共5000头,记录为自然人夏某的生猪进行投保。同年11月,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承保兴驰合作社5000头生猪养殖收益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记录为自然人周某。上述行为共涉及保单2笔。

  时任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总经理邓勇对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时任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农村保险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张光兰对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承保资料、相关退保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荣昌支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邓勇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张光兰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银保监局

  2019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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