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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南阳分行以贷转存等两宗违法 遭银监罚50万

2019年01月11日 16:0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河南银监局南阳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宛银监罚决字〔2018〕8号)显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贷转存、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南阳银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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