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的终极监管目标只有两个,一是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让资本市场发展成果惠及百姓。谢卫认为,监管部门应不忘初心,把上述目标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作为中国基金行业唯一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裁谢卫在今年“两会”中提交了两份提案。针对新时代下如何建设资本市场强国以及如何加强金融精细化监管,谢卫有着自己的深入思考。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近30余年的历程,具备了在更高层面谋求发展的基础。谢卫认为,应按照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要求,在过去30余年的发展经验基础上,大力推动由资本市场大国向资本市场强国的转变。
在《关于新时代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建议》中谢卫提到,资本市场的终极监管目标只有两个,一是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让资本市场发展成果惠及百姓。“监管部门应不忘初心,把上述目标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谢卫表示。
在强化目标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同时,他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应也应坚持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方面,建立健全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通过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另一方面,明确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众筹的各自定位,建立转移、转板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市场层次化、系统化。
在《关于加强金融精细化监管的建议》中,谢卫表示,过去一年来,各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弥补监管短板。据不完全统计,“一行三会”在2017年密集出台了超过300份的监管文件。这些监管措施的出台对遏制金融乱象的蔓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敢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氛围初步形成。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危机与发展相伴而生。监管政策的导向就是要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牢牢把握金融业平稳发展的主线。在当前强监管的氛围下,还需要讨论如何实行更为科学更为精细的监管政策,全面而准确地理解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为此谢卫提出了五条建议:第一,监管政策需要科学预判;第二,监管政策需要保持定力;第三,谨慎使用窗口指导;第四,提升监管的技术手段;第五,监管人才需要优化。
以下为今年两会谢卫的两项提案:
附件一
关于新时代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建议
作为改革开放的直接产物,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近30余年的历程。50余万亿的市值雄踞全球第二位,具备了在更高层面谋求发展的基础。但我们也深切感受到,与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盼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相比;与我国国际地位相匹配的资本市场应有的国际竞争力相比,目前的资本市场面临着许多挑战。下一步,我们应按照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要求,在过去30余年的发展经验基础上,大力推动我国由资本市场大国向资本市场强国的转变。
一、当前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本市场并未充分反映经济发展的现状与要求。
资本市场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缺失,股指的波动与实体宏观经济的数据严重悖离。比如,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GDP增长15.3%,股指跌幅达到32.6%,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GDP增长9.7%,股指跌幅68.9%,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GDP增长15.5%,股指跌幅40.6%。从更长的时间看,2007年到2017年的10年间,我国GDP平均保持6.5%以上的增速,但反映我国经济指标之一的上证指数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反映,股指不涨反跌,跌幅达40%。虽然指数并不能完全反映资本市场的发展质量,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建设上的部分缺陷。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大力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目前大多数国家直接融资比重大多在65%到75%的区间内,我国多年以来直接融资比重一直维系在30%左右。不仅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也低于转轨经济的俄罗斯、以及人均收入不及我国的印度等国。
2、优质的新业态上市公司的普遍流失。
1999年开始,从新浪、搜狐到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一大批国内互联网公司竞相在海外和香港上市,这些企业在上市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截至2018年2月8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的总市值占A股总市值的11%强。普通百姓在享受到这些互联网巨头提供的交易便利时,却难以在资本市场分享这些企业的发展成果。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科技企业,在发展初期资金匮乏,财务指标、治理结构、效率要求也难以满足A股的上市门槛,这反映出国内A股上市的审核标准与制度安排没有很好适应中国经济转型发展和大量新经济不断涌现的时代需求。
3、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不够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退市制度指标较为单一,主要以财务指标(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作为核心退市依据,尽管也有市场交易类和违法类的判断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很少运用。相反,美国纽交所退市标准则更多地关注股票的流动性指标(比如,连续3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美元、股东人数低于400人、公众持股量低于60万股),这也是美股退市市场化程度更高的主要原因。截至2017年底,我国仅退市109家,而美国百年来退市了3万家。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助于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从而使股指更有效地反映经济发展的质量,发挥资本市场的合理定价功能。
4、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待提速。
目前我国多层次的股权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由沪深交易所市场(主板和创业板,3485家)、新三板市场(创新层和基础层,11623家)和新四板市场(69749家)构成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层次结构。但层次不够完善,创业板市场仍然存在着门槛高、缺少内部分层、覆盖面不广等问题,需要进行制度优化。新三板市场面临着市场流动性不足、融资功能发挥不够、挂牌公司质量及公司治理尚需增强等诸多问题,还不能对直接融资起到爆发性作用。此外,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有待提高,自由转板的标准有待明朗。
二、新时代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工作建议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新时代资本市场建设的元年。经过30年的发展,资本市场理应具备更强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承担中国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使命,为此我们建议:
1、金融监管部门应强化目标意识和责任意识。首先,明确监管目标,资本市场的终极监管目标只有两个,一是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让资本市场发展成果惠及百姓。监管部门应不忘初心,把上述目标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第二,保持监管政策的定力,持续优化市场环境,避免政策的相互攀比和大起大落,紧紧围绕市场发展的主线展开监管。第三,处理好监管和创新之间的平衡。对长期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比如,新股发行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介机构的发展与诚信建设等,要以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态度,积极推动。
2、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一是应建立健全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通过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二是在退市过程中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推出与退市制度相配套的退市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特别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鼓励投资者维权索赔。三是加快完善退市制度的指标体系,更多引入流动性等指标。四是严格落实企业退市责任,增加退市后重新上市的难度。
3、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一是优化差别化发行上市条件,实施创业板、新三板市场的分层制度,(包括:差别发行上市门槛、差别交易机制、差别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再融资制度等)。在分层制度建立之后,还要建立内部转层机制。二是要明确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众筹的各自定位,建立转移、转板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市场层次化、系统化。
附件二
关于加强金融精细化监管的建议
2017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过去一年来,各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弥补监管短板。据不完全统计,“一行三会”在2017年密集出台了超过300份的监管文件。这些监管措施的出台对遏制金融乱象的蔓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敢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氛围初步形成。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危机与发展相伴而生。监管政策的导向就是要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牢牢把握金融业平稳发展的主线。在当前强监管的氛围下,我们还需要讨论如何实行更为科学更为精细的监管政策,全面而准确地理解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为此我们建议:
1,监管政策需要科学预判。监管政策需要不断研判经济金融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并做出及时的应对。过去几年,我们在这方面有过不少教训,以互联网金融为例,作为新经济业态的互联网金融这些年发展迅猛,其中也有不少是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最终该类非法金融行为危害之大,范围之广超出了监管部门的想象,但是对互联网金融业态,金融管理部门一开始并没有引起高度的注意并做出及时的应对,监管政策迟迟未能落地,直到爆发了“e租宝”这样的大案,相应的监管措施才陆续出台。前瞻性是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生命所在,监管者更需要对新的金融行为以及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对苗头性,趋势性的金融新现象及早作出科学研判,早早筑牢监管大坝。
2,监管政策需要保持定力。任何一个监管政策的出台既要着眼当下,也要兼顾长远,给被监管者一个明确的预期。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行业的诉求而竞相降低监管标准来支持所辖机构获得相对的竞争优势。前些年,监管部门间的“监管竟次”行为时有发生,金融机构间的不当激励;漠视风险,追求规模的激烈竞争也愈演愈烈,混业经营下的各类套利,加杠杆行为大量产生,成为此次金融风险积聚的重要推手。经验告诉我们,金融监管政策应具有内生的反周期性,重要的监管政策必须从更长的视角来审视,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上保持政策定力是科学化精细化监管的基本前提。
3,谨慎使用窗口指导。窗口指导是指监管部门不需要通过颁布法规和规章等文件,通过约谈或电话的方式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管。从我国的监管实践看,窗口指导更多地运用在监管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因而运用的比较广泛,对于一些苗头性问题,窗口指导往往比较有效。但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政策有效期难以明确。一些指导意见事隔多年因没有后续政策还在发挥作用,但往往已经事过境迁不合时宜了。二是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监管部门,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监管人员对窗口指导意见给出自己的解读,导致监管尺度各不不同。三是严肃性不够。频繁使用窗口指导更容易引发监管部门重视短期的监管调节,忽视中长期的监管布局,从而使监管政策始终处于打“补丁”的状态。
4,提升监管的技术手段。当下金融业务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深度嵌入金融领域,金融市场的繁复程度远非以往。这对传统的以现场和非现场为主要监管手段的金融管理部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监管技术落后会使我们在面临风险时难以精准施策,2015年的股灾已经给了我们惨痛的教训。因此,加强对金融数据的分析和共享,提升科技监管的水平,从数据中出监管政策应该成为下一步监管的方向。
5, 监管人才需要优化。精细化监管需要高质量的监管队伍。目前我们的监管队伍绝大多数是从学校毕业进入监管部门后逐步成长起来的,基本上没有在一线金融机构供职的经历,虽然也有轮岗的制度安排,但基本也在本系统内轮转。这样的先天弊端使得监管部门很难摸准企业发展和风险管理的痛点,带出不少监管的盲区。而长期以来,受制于体制和薪酬因素,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很少能够充实到监管部门,我们应该从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高度出发,对部分金融监管的岗位进行必要的体制创新,优化和充实现有的监管队伍,使金融监管政策更具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