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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农商行违规投资 遭罚没合计7744万元

2018年01月28日 07:5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中国银监会网站昨日披露了吉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1至5号,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吉林银监局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3872.25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罚没合计7744.51万元。

  另外,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姚金明、钟原被取消任职资格两年,张金丛、杨子亭被禁止两年从事银行业工作,于友焕被处以警告处罚。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1号)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单位

 

单位

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姚金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从事投资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38722550.65元,并处罚款38722550.65元,罚没合计77445101.3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9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2号)

姚金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姚金明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两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9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3号)

钟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钟原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两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9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5号)

张金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张金丛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两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9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6号)

杨子亭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杨子亭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管理和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两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9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4号)

于友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于友焕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9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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