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已经是两家银行主要股东,本次交易疑似触碰正在征求意见的监管新规的“拟定红线”
■本报记者 吕 东
兖州煤业参股银行已愈发“上瘾”。
继已经成为浙商银行、齐鲁银行、皱城村镇银行股东后,该公司又于近日披露拟斥资21.53亿元争坐临商银行的并列第一大股东。而一旦将临商银行股权揽入怀中,兖州煤业所参股的银行数量将会增至4家,这其中既有上市银行又有新三板银行。
对于兖州煤业来说,手握多家银行股权似乎也将使其碰触潜在的政策“红线”。日前,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同一投资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持股5%以上即为主要股东,而兖州煤业此前持股5%以上的银行就已达2家,此次欲取得临商银行的股份比例更是高达19.75%,若顺利完成,其作为主要股东持有银行家数将达到3家。对此,兖州煤业相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对公司是否会将所参股银行在数量上按《意见稿》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未予以置评,只表示“需要披露的已发布公告”。
屡次出手“买银行”
临商银行再成投资目标
对于参股银行颇为热衷的兖州煤业日前再度出手。
该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3元/股的价格分别认购临商银行定向发行的股份以及受让该行股东的转让股份,两项交易投资总额合计为21.53亿元。若此次交易顺利完成,兖州煤业将持有临商银行约7.18亿股股份,占该行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9.75%。兖州煤业方面表示,此次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投资收益。
今年9月6日,山东省银监局已批准临商银行增资扩股方案,同意其按照发行价格3元/股,增资扩股4亿股股份,而兖州煤业正是临商银行此次定增的认购方。同时,兖州煤业也拟受让翔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临沂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这5名临商银行股东所持有的该行合计约3.18亿股股份。其中,前两家公司分别为临商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
目前临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为临沂市财政局,其持股数量也恰为7.18亿股,与兖州煤业投资临商银行最终所斩获的股份数量完全一致。若此次参股临商银行顺利完成,兖州煤业也将以19.75%的持股比例与临沂市财政局成为该行并列第一大股东。
资料显示,临商银行前身为临沂市商业银行,2008年11月22日经银监会批准正式更名为临商银行。截至2017年6月30日,临商银行未经审计财务指标如下:资产总额为781.30亿元;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2.40亿元,利润总额3.24亿元,净利润2.43亿元。
参股银行类型多
投资金额创新高
此次投资临商银行,只是近年来兖州煤业四处出击参股多家银行的一个缩影,除临商银行外,兖州煤业目前也是浙商银行、齐鲁银行以及邹城建信村镇银行的股东。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兖州煤业披露的投资信息发现,兖州煤业几年来不但参股的银行类型多样,其中包括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村镇银行,部分银行已经是新三板挂牌银行或上市银行。该公司的投资金额更是水涨船高,从最初的单笔仅900万元到最新的逾21亿元。
早在2011年,兖州煤业即已首次涉足银行投资,其以现金出资900万元与建设银行等共同设立了山东邹城建信村镇银行,持股9%。2014年年末,该公司以约7.83亿元的价格认购齐鲁银行2.46亿股定向增发股票,随后齐鲁银行于2015年6月份挂牌新三板。2016年,借浙商银行H股上市的机会,兖州煤业认购了浙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的4亿股H股股份,并以大宗交易方式收购了浙商银行约1.14亿股H股股份,共计斥资约17.78亿元人民币。本次,该公司拟认购和受让临商银行股份,交易金额更是再创新高。
银行股东资格
新规将落地
持股多家银行股权,让兖州煤业在多元化发展特别是涉足金融投资领域顺风顺水,然而随着监管层近期规范银行股东行为的措施出台,兖州煤业或将触碰监管“红线”。
银监会日前制定的《意见稿》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对于主要股东的界定,则为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截至今年上半年,兖州银行持有邹城村镇银行的总股本比例为9%,持有齐鲁银行的总股本比例为8.67%,持有浙商银行的总股本比例为2.86%,显然,由于持股比例超过5%,兖州煤业已成为前两家银行的主要股东。而若其再将19.75%的临商银行股份收入怀中,将可能会违反《意见稿》中“同一投资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的规定。
兖州煤业相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对公司是否会将所参股银行在数量上按《意见稿》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未予以置评,只表示“需要披露的已发布公告”。而本报记者发现,兖州煤业在投资临商银行的公告中,也披露了“本次交易本公司尚需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入股金融机构条件的核准,存在股东资格不能被批准的风险”的提示。
(责任编辑: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