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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整治新规落地 发放贷款主体必须持有牌照

2017年12月02日 07:06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市场期盼已久的现金贷监管靴子终于落地。《证券日报》记者获悉,12月1日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同一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在银监会召开的“近期重点工作通报”通气会上表示,考虑到现金贷业务比较复杂,涉及机构主体很多,下一步,在前期P2P现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要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冯燕称,现金贷整治工作将按照以下七条原则:

  第一,要求发放贷款的主体必须持有放贷业务相关牌照,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非法放贷业务和机构,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取缔。

  第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的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该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禁止发放违反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第三,各类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第四,各地的小贷公司监管部门不得新批设网络小额公司,不得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并对存量的机构和业务集中进行规范、整顿。相关部门正在起草网络小贷公司风险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

  第五,各类机构要遵守了解客户的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危机。

  第六,各类机构应当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共债、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加强风险防控。

  第七,各类机构要加强客户信息的保护,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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