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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深交所多重疑问 *ST华泽不能自圆其说

2017年11月10日 07:26    来源: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记者 杨成万

  11月9日,*ST华泽(000693)“一口气”回复了深交所11号、31号和78号等3份关注函提出的10个方面的问询。《金融投资报》记者发现,这家上市公司不仅问题成堆,而且不少问题成为了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回复中,公司方面与财务顾问的“说法”并不一致。在此,记者仅选取与中小投资者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泡汤”和公司担保及其信披违规等两项事宜予以报道。

  业绩补偿承诺“泡汤”

  针对深交所提出的重组业绩未达标,控股股东王涛、王辉应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补偿给上市公司的问题,*ST华泽回复称,根据*ST华泽与王辉、王涛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3、2014、2015年度王辉、王涛累计补偿股份数为228343963股(尚未最终审计确定),已大于王辉、王涛合计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即王辉、王涛应以其合计所持191633241股华泽钴镍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占其二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的100%。但截至目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尚未履行。

  根据王辉、王涛提供的股权质押明细表,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办理质押回购交易发生的时间均晚于2014年8月。*ST华泽已在质权人与王辉、王涛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时点之前对业绩补偿事宜进行了详细披露,而质权人(证券公司、资管计划等)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明知相关交易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且事实上导致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仍无视业务风险、第三方利益而与王辉、王涛签署《股份质押回购式交易协议》。

  不过,*ST华泽财务顾问则回复表示,财务顾问已多次就王辉、王涛超期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及其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存在司法诉讼的情况发表督导及核查意见,并多次督促ST华泽董事会、监事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但ST华泽董事会、监事会始终未能采取实质行动,未能按照公司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尽职履责,财务顾问对此种不作为的情形深表遗憾。

  担保及其信披违规

  2017年5月24日,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陕西华泽向原告王世捷支付借款本金1100万元,以及以此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用5万元;王涛、*ST华泽、陕西星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涛、*ST华泽、陕西星王对上述款项清偿后就清偿部分有权向陕西华泽追偿。

  就此事项,深交所质疑是否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及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情况。对此,*ST华泽回复称,经查,本案所涉债务方陕西华泽为上市公司*ST华泽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属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经审议及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上市公司本次担保行为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属于违规担保及信披违规行为。

  *ST华泽还承认,上述借款分别流向西安万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500万元及胡斌700万元的事项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属于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信披违规行为。王涛未向上市公司、财务顾问说明此笔资金的流向,导致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完整的披露诉讼事项后续进展,对此次违规事项亦负有主要责任。

  *ST华泽同时回复称,公司收到判决文件后,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长王应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

  依照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约定,王世捷账户分两笔合计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至被告陕西华泽指定账户,而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的王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亦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签订时陕西华泽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上市公司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优势及时任董长职位之便与王世捷签订借款合同,且事后未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未遵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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