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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代理天津违法编制虚假报告

2017年07月28日 14:0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天津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市鑫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代理)经营过程中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业务档案管理不合规等四项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书,鑫元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鑫元代理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通过编制虚假的财务记账凭证,以虚列人员支付工资的方式套取资金共计1418.48万元。时任鑫元代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邢伟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业务档案管理不合规。鑫元代理2016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全部保险代理业务档案中,未包含保险金额、缴费方式、佣金收取情况等内容。时任鑫元代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邢伟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鑫元代理制作并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使用的客户告知书,未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时任鑫元代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邢伟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未按规定使用独立保费代收账户。鑫元代理2016年2月从代收保险费账户转出人民币19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通过以邢伟洁个人身份开立的银行借记卡向张*津、张*海等客户收取保险费,涉及资金27笔,收取保费金额共计6.49万元。时任鑫元代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邢伟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保监局表示,上述第一项行为,属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决定对鑫元代理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三个月;决定对时任鑫元代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邢伟洁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天津保监局决定对鑫元代理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决定对时任鑫元代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邢伟洁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天津保监局决定对鑫元代理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决定对时任鑫元代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邢伟洁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上述第四项行为,属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六)项所列情形,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天津保监局决定对鑫元代理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决定对时任鑫元代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邢伟洁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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